时间:2018-12-31 13:17:20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请看一则小案例:
去年5月8日,薛先生来到通州区一处在售楼盘的售楼中心,选定了一套建筑面积90.38平方米的两居室。应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1万元后,薛先生便拿着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但时间一天天过去,薛先生却没有等来销售人员通知其签约的电话。
随后,薛先生再次前往售楼中心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售房合同,而且他前期选定的房子已出售给了他人。一怒之下,薛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通州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薛先生确实向开发商交纳了1万元,但开发商给薛先生出具的收据上载明这笔款项的性质系“诚意金”,而非定金。
“诚意金”只是一种商业销售手段,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同时,薛先生也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或者《预购合同》,因此无法认定薛先生与开发商之间达成了一致的购房意向,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薛先生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诚意金和定金?
所谓诚意金,也称意向金。是指购房者为购房向卖方表示购买诚意而付给中介机构作为与买家商讨的一定金额。 现在诚意金已成为开发商或原房主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需要注意的是,诚意金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支持,它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所谓定金,是指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其中,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定金具有从属性,即随着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而存在,消灭而消灭。定金还具有实践性,即必须实际支付才能成立。此外,定金还必须预先支付。
诚意金和定金有何区别?
从上述可以知道,诚意金和定金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诚意金是商业用语,定金是法律用语。前者不具备合同效力也不受法律保护,后者则具备担保效力,适用定金罚则。
2、诚意金没有法律规制,风险较大,只是表达交易诚意的一种方式;定金有法律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具备双重担保的性质。
3、诚意金一般只有一种,而定金因为是法定的,根据其功用,定金可以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多种类型。
3、诚意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定金。诚意金的交付意味着购房者对中介推荐的物业有购买意向,需交多少并没有一定的限制。但一旦卖方接受了买方提出的购买条件,诚意金就会转为定金。如果买方在这个阶段放弃购买,定金将全部归卖方所有。当然,在卖方没有接受买方的条件前,诚意金是可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