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1 07:14:18
9日零时许,阜新路派出所110民警接到四方长途站附近一家旅馆老板打来报警电话,称其店内有一名女子有轻生意图。
民警询问得知,该女子姓刘,35岁,山东泰安人,目前已经有了身孕。在老家时丈夫经常打她,最近一次丈夫打了她以后,她离家出走来到青岛并产生了轻生念想。经过民警近3个小时的耐心劝导,刘女士放弃了轻生念头,并于9日被家人接走。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泰安离婚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泰安离婚律师网相关律师。